市区某超市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公司罚我近一半月薪,合理吗?

律师:罚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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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我一个月工资才2300块钱,一下子被罚了1000块钱,这事合理吗。”近日,市民闫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的遭遇,认为公司罚款过重。

闫女士是今年8月份进入市区某超市工作的,约定的月工资是2300元,每天工作7个半小时,早班时间为6:50—14:20,晚班时间为14:00—21:30,中间有半个小时的吃饭时间,每个月休息两天。

闫女士为什么被罚1000元呢?“大概是12月十几号,公司总部来我们店检查,发现我负责的货架上有两种商品过期,每样商品罚了我500块钱,共1000块钱。”闫女士说,几天前发工资时,她发现刚好少了1000元。

闫女士告诉记者,两种过期产品分别是纸盒装的饼干和蛋糕,商品单价分别是5元、14元,前者数量是三盒,后者数量是一盒,公司罚款时,每种商品都是500元,而且过期产品要求她全部买走。“我也愿意认罚,但罚款真的太多了。”闫女士表示。

对于闫女士的说法,店长李女士的解释是,罚款金额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算出来的。记者见到了该超市《临期、过期商品管理规定》,其中写道“总部人员不定期对门店商品保质期进行抽查,如有过期商品给予店长200元罚款,当班组长100元罚款,区域责任人500元罚款,责任人并按售价购买此商品。”

“闫某某(闫女士)作为区域责任人,是知道公司规定的,而且还在《确认书》上签了字,她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职,导致出现过期商品,因此公司对她的处罚有理有据。”李女士表示。

12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该超市总部,见到了负责人张女士。张女士说,之所以如此重视食品安全,一方面是出于对顾客负责,一方面是因为一旦出现过期商品,相关部门将对他们处以至少5万元的罚款。

张女士表示,目前的处罚标准是公司综合考虑制定的,不存在针对个别人的情况。

由于不满公司处罚标准,闫女士准备辞职,“但公司说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否则要扣80%的工资。我干了几个月连劳动合同都没签,为什么要提前那么久辞职呢?”张女士对此进行了否认,“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但走之前要做好工作交接,而且不存在扣工资的说法。”

该超市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腾飞表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记者了解到,今年谯城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70元,闫女士在扣除罚款后的月工资是低于该标准的。记者随后联系了谯城区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针对闫女士遇到的相关问题,他们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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