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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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2年12月,被告人孟某某使用夹子非法捕猎黄鼠狼19只,并销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销售的黄鼠狼系黄鼬,属于“三有动物”,价值152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与孟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孟某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蒙城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栽植价值15200元树木;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人人有责。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三有动物一般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等都属于“三有动物”,广大群众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抵制非法狩猎行为。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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