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能否继承遗产?

​ 蒙城法院化解一起继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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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城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继承权纠纷。

1997年,孙某携四岁女儿陈某慧一起与陈某组建了新的家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相继建造两处住宅。陈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陈某冬,2021年陈某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分割财产。现陈某的两处房产和6.5亩耕地皆由陈某冬占有。期间孙某多次向陈某冬协商遗产分割问题,陈某冬均拒绝,孙某与陈某慧将陈某冬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电话沟通。经初步了解,原告孙某在与陈某结婚前,在原居住地已有承包地;被告认为陈某慧非陈某亲生,不能参与遗产分割;原告所述的住宅有一处为被告陈某冬婚后独资所建。

在了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关系紧张,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诉前调解。法官介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同时,民法典规定: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陈某慧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法官多次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关系逐步缓和,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孙某继承一处住宅,被告继续向孙某承担赡养义务。至此本案圆满终结,既化解了双方矛盾,又维护了家庭和谐。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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