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涡阳县市民小赵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身亡,其酒友被小赵父母诉至法院。
前不久,小赵与朋友小方、小王、小张相约在饭店一起吃饭。聚餐期间,四人均喝了大量的白酒或啤酒,然而在聚餐后小赵仍然驾车,在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
小赵的父母一时难以接受儿子去世的事实,认为小方等三人作为儿子的朋友,应该对小赵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死者小赵的父母将一起聚餐的小方、小王、小张诉至涡阳县人民法院,以小方等人没有尽到劝阻、提醒、帮助义务、未将小赵护送到家为由,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小赵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酒后不应开车的交通规则,应当预见醉酒会给自身带来危险,但其却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赵酒后驾车,作为聚餐的共同饮酒人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致小赵死亡,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虽并不会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和劝阻,并保护醉酒人免受伤害。在饮酒结束后,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人进行妥善安置,若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