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原告刘某与被告聂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利辛县人民法院立案。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刘某称,因资金周转,被告聂某某向其借款并口头约定月息,被告刘某某对该借款本息提供担保。但被告对本息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刘某主张口头约定月息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结时止;被告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聂某某追偿;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