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合同纠纷 当场履行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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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4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通过庭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促使上诉人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亳州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地块(酒店)项目钢筋工分包工程后,与该案原告、被上诉人宋某某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由宋某某雇佣人员对该公司承揽的部分桩基工程施工,总工程面积为32755平方米,按25元/平方米结算。宋某某完成了32175平方米平顶,580平方的斜屋面没有施工,该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了部分劳务款。

宋某某认为每平方米25元为只做平顶的单价,不包括斜屋面。双方由此对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单价有争议。亳州某建筑劳务公司认为每平方米25元为包括斜坡面的价格。双方协商未果,宋某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认为宋某某未完成约定的全部施工,不能以每平方米25元进行结算,上诉至亳州中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经查阅卷宗材料,认为双方对于施工面积没有争议,仅对约定的单价有争议,通过调解更能达到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解决方案,并在开庭前组织调解。通过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承办法官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建筑劳务公司当场履行,该案件圆满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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