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我和妻子有两个儿子,一个1岁,一个9岁,现在我们离婚了。大儿子愿意和我一起生活,小儿子我也想养,我想让孩子的母亲支付一半的抚养费,但她不同意,请问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孙先生的问题由两部分组成。
首先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孙先生和前妻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来划分。该条款中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依照该条款,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对两个孩子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将婚姻法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就给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婚后可能会有一方回归家庭,基本上放弃了自己的职场生涯,离婚后想再度回归职场,难度可想而知。若判决双方各负担一半的子女抚养费,极有可能导致重回职场的一方生活困难。因此,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建议孙先生与前妻根据各自实际经济情况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