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同学:前几天我和朋友一起踢足球,在和对方球员抢球的过程中撞到了一起,造成我的腿部受伤住院,我能否向该球员主张我的医疗费等损失?
律师:参加体育运动时,双方都应当知道其中是存在安全风险的,如果对方不是故意,纯属意外的话,你是不能够向对方主张医药等费用的。
我国《民法典》对此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该条确立了我国法上的自甘冒险规则。
那么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构成该条所认可的自甘冒险呢? (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2)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另外,活动组织者如学校,应当根据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教育管理职责等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例如拔河比赛中主办方提供的绳子、场地有安全隐患导致发生损害,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