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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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我是某小区的业主,在所购房屋入住1年之后发现房屋出现渗水问题,物业公司对房屋渗水是否承担责任,我能不能因此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李琼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渗水属于质量问题,王先生可向开发商或其他主体追究违约责任,不能以此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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