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美丽陷阱” 5起医美违法案件曝光

涉及无证执业、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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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升和科技水平的进步,医美行业也在快速成长。但同时,医美乱象也是层出不穷。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强化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并于近日对五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

无证擅自执业 罚款5.5万元

根据群众投诉,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屈某某开办的医疗美容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屈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2022年9月14日,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处罚款5.5万元。

设置霸王条款 罚款0.2万元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利辛县某美发店使用会员卡中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含有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2023年2月,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0.2万元。

使用过期器械 罚款2万元

2022年8月3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涡阳县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发现过期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处罚款2万元。

发布虚假广告 罚款0.5万元

2023年1月10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亳州市谯城区某美容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宣称的祛痘、祛斑以及养生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2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5万元。

超出范围经营 罚款1.6万元

2022年11月30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蒙城县某美甲店经营场所存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医疗器械,处罚款1.6万元。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强化对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药械使用质量安全、广告宣传及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整治查处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发布行为等,着力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经营行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应确认医美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和医疗产品是否正规,查验医美机构相关经营证件是否合规、有效,了解医生是否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仔细审查合同,留存照片、病历、消费记录等,如果遇到权益受损问题可以申请医疗鉴定和维权。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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