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赚钱 女子获刑两年多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亳州晚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亳州晚报或亳州新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利辛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查,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明知网友联系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将此事告知男友马某(另案处理),由马某与网友联系后,二人同意将银行账户提供给网友使用。

后刘某、马某分别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并在资金支付结算的过程中现场陪同操作,提供人脸识别认证,且刘某还帮助提取现金。

经统计,刘某、马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转移资金105万余元,其中查明涉及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起,被害人艾某某、杜某某等八人转账56万余元。经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15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2000元。案发后,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刘某家人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银行卡属于个人私有物品,切不可随意出借,切勿贪图小利,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常艳敏)

文章不错,点个赞再走呗!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