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家住涡阳县的原告郑某与被告时某经中间人介绍相识、相恋。后被告时某经其父收受原告郑某156000元,其中46000元作为彩礼款,110000元作为婚后建房款。
同年,郑某和时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时常生气争吵。2012年农历正月十五,二人又因生活琐事争吵后,被告时某外出再也没有回到婆家生活。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及建房款156000元。
案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时某返还给原告郑某建房款1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于2014年申请强制执行,后经两次恢复执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日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一条线索,执行法官便立即开展调查,终于在浙江衢州的一个小村庄内,涡阳法院执行局干警找到了被执行人。
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说下,时某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当场履行了30000元,剩余款项达成和解,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彩礼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给付彩礼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未婚同居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