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王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王某与唐某某于2022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王某遂将唐某某及其父亲诉至蒙城县人民法院乐土法庭,要求唐某某及其父亲返还彩礼3462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唐某某向该院举证了王某与她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庭审质证,王某否认该微信号归其所有,并且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承办法官对王某进行诚信诉讼告知,并责令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但王某在三次庭审中均否认该微信号为其所有。经蒙城县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协查,唐某某所举证据的微信号实名注册信息为本案王某。
蒙城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司法秩序,依法应予制裁,遂决定对王某罚款3000元。现王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缴纳了3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
诉讼参与人应当诚信诉讼,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如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