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鉴定 视为放弃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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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利辛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起诉被告应支付装修款5万余元,一审因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装修价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原告申请对装修价值进行重新鉴定,该案被发回重审。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多次联系被告沟通鉴定事宜,但因被告拒不配合实施鉴定,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鉴定部门作出退案处理。

按照规定,原告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准许,应推定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应当配合鉴定的被告,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本案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该条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办法,对缓解事实证明上的困难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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