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一只未拴绳的大型烈犬突然窜出并冲向道路中正在骑行电动车的杨某,导致杨某失去平衡并重重摔倒在地,造成腿部骨折和擦伤。根据目击者的证词和调查取证,事发时狗主人并未对该烈犬拴绳,狗主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这起事故,受害者杨某诉至利辛法院阚疃法庭。
经一审判决后,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后上诉进入二审,经二审法院法官再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和伤者的实际损失,法院认定狗主人需向受害者支付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失费等多项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基于医疗记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受伤系被告饲养的宠物狗所致,且原告受伤其本身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