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该不该支持误工费?”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主要争议点。近日,亳州中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支持误工费的判决。
2022年10月1日,邹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人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刘某在治疗后,于2023年5月经评定为十级伤残。
刘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成年,但已满十六周岁,持有挖掘机操作证,事发前从事挖掘机操作工作。因与保险公司协商误工费赔偿分歧较大,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对刘某提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刘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称刘某是其办的挖掘机培训学校的学员,培训结束后,其介绍刘某到南京干活。二审认为,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减少的合法收入。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刘某已满十六周岁,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具备劳动能力,结合其所持挖掘机操作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应当认定刘某能获赔误工费,鉴于本案案情,一审酌定支持误工费尚属合理,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也将赔偿款支付给刘某。刘某特向法院送来锦旗,对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