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予合同纠纷案件。
利辛县的小陈与小韩系夫妻关系,小陈诉称丈夫小韩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与小李存在不正当交往,并通过转账、购物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李,总额达两万余元,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要求小李全额返还。小李辩称双方仅为朋友关系,款项系小韩偿还借款,且小陈主张金额不实。小韩未到庭,但其书面否认与小李有不正当关系,认可部分借款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小韩在婚姻存续期间确有向小李赠予财产的行为,包括多笔转账及物品,核算后确认单方赠予财物价值共一万五千余元。法院认为夫妻未约定其他财产制度时,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小韩未征得小陈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无偿赠予婚外他人,既侵害小陈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所有该行为无效,小李应返还所获财产。
关于小李所称部分款项为还款,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其中一万余元属借款清偿,在返还金额中扣除;小陈其他消费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韩赠予小李三千余元的行为无效,小李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小陈返还该款项。
(记者 李锦文 通讯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