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立法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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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1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7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在获得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迈向法治化的轨道。对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回应民声  提升城市颜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为城市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深入推进城市转型,坚持不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人居环境明显改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城市转型发展过程中,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亟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停车难、占道经营、广告管理、垃圾处置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主要原因:管理体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职责不落实,已有的上位法执行不到位;上位法有的条款规定比较原则,针对亳州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巩固和发展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规范和促进城市管理事业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加快推进社会文明建设,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紧扣时代主题,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亳州实际,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2019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报经市委批准,确定将《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实施类项目,正式启动立法工作。

凝聚社会共识  保证立法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为民根本宗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在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的积极参与下,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凝聚社会共识。前后修改30余次,真正做到了科学民主立法。

在草案起草阶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到浙江杭州、台州、温州及河南洛阳、焦作等地进行学习考察,借鉴外市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多次征求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零距离倾听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声音,召开调研座谈会11次,共收集意见建议119条,先后修改10余稿。

条例草案在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多次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协商会、论证会等方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县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建议。共组织开展调研5次,召开座谈会19次,召开论证会4次,两次书面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3次在市人大网站、亳州晚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两次书面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征求意见,两次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共征求意见建议682条,采纳473条。 

条例草案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和6月27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7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21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27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从草案起草到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既落实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也在加强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的基础上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提高了法规的整体质量。

突出问题导向 体现地方特色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重点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和管理、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建(构)筑物管理、广告和照明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垃圾管理和处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遵循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主线,充分汲取我市城市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照搬照抄,不贪大求全,突出“关键的几条”,确保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力争做到内容贴近我市实际、解决城市管理突出问题,体现亳州地方特色。

一是条例体现人民共管理念。在规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的同时,对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市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作了相应规定。

二是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对一些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人性化的措施,使这些禁止性规定能够让公民接受并自觉遵循。比如,在临时占道经营问题上,条例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的需求。规定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可以设置便民临时摊点,以解决特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需求。在居民养犬、猫等宠物的环境卫生方面,规定居民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在公共厕所设置方面,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在方便市民信息发布方面,规定了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三是条例强化责任管理。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和强化了政府职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划分,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做了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对责任人和义务做了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推诿扯皮等问题

四是条例突出精细化管理。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强化了管理措施,对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诸多行为进行了规范,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设定了法律责任。比如,对市民群众关注的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私搭乱建、乱贴乱画、私设地桩地锁、擅自开设道路出入口、设置斜坡台阶等问题作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学校和幼儿园门口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支灶设宴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作为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制定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助于推动我市国家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和促进城市管理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增强广大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加快推进社会文明建设。

为做好条例正式实施前的宣传发动, 2019年11月 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介绍,并对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各级各部门,采取多种宣传渠道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推动群众知法、遵法、守法、用法,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适时采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听取工作报告等多种监督形式,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条例》的正确实施,发挥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作用。

( 王玉友)


(责任编辑:赵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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