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与魏某是夫妻,婚后我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魏某名下,后魏某没有经过我同意将这套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他人,请问我能否以魏某擅自卖房为由追回房屋?
李琼(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魏某没有经过王先生同意出卖房屋,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魏某以市场价格出售房屋,若买受人是善意,且房屋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则王先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王先生依然有权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