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近年来,“笑气”在一些青少年中悄悄流行,他们误以为“笑气”不是毒品、不会成瘾,喜欢通过吸食“笑气”获得快感、排解苦闷,但实际上,吸食“笑气”并不会帮助摆脱烦恼,只会使人一步步走向深渊。近日,涡阳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辖区内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被告人邓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笑气”具备成瘾性和危害性,吸食“笑气”并不会让人真正的笑,而是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痴呆笑容。吸食“笑气”后,血液的氧饱和度会迅速下降,出现因缺氧而产生的头晕、胸闷、肢体不受控制等一系列症状。吸食者经常反复吸入,会进一步增加缺氧窒息的风险。大量吸入“笑气”会产生致幻、谵妄、神志错乱、视听功能障碍和肌肉收缩能力降低等一系列副作用。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某在未取得任何危化品经营、储存、分装相关法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的经营活动,涉案金额共计11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未取得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存储、分装相关法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未经安全培训的村民分装一氧化二氮,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应急设备的场所存储、分装危险化学品。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邓某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邓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财产刑处罚;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被告人邓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制制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加工、储存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法官提醒,长期大量吸食“笑气”无异于吸毒,切勿在好奇心驱使下吸食“笑气”。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应保持高度警惕,自觉抵制不法分子蛊惑,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同时切忌以身试法,在利益的诱惑下贩卖“笑气”,害人害己!